规章制度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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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文件精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2014〕9号)等文件要求,适应高职教育改革需要,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分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分制与学制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高职学生均实行弹性学制。三年制学生修业年限为2-5年,“3+2”转入高职阶段学生修业年限为2-4年。
第三条 课程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教学环节。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技能课两类,选修课分为限选课(限定选修课)、任选课(任意选修课)两类。
第四条 必修课
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学生必须修读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选修课
选修课是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或满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需要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所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
(一)限选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按照专业方向开设的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拓展课程视为限选课。学生根据个人职业取向,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限定选修课程范围内选修其中一组,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任选课: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挖掘学生潜能和发展学生兴趣特长所开设的课程视为任选课。学生可根据个人志愿、兴趣和学习基础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 学分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值的最小单位为0.5。各类课程的学分值确定办法如下:
(一)以课堂教学为主的课程每18学时计为1学分;
(二)体育课每学期计为1学分;
(三)集中进行的课程设计、专项实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劳动课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军事技能课按2学分计算。
第七条 依据专业培养目标的实际需要,三年制高职专业总学分控制在140以下,其中,限选课、任选课均不低于6学分,每门任选课的学分值一般不高于1.5学分。
第八条 奖励学分
(一)经二级教学单位选拔、教务处审批,代表学校参加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种专业类技能比赛(协会、教指委、企业主办的比赛除外)的在籍学生,可按获奖等级或名次(从一等奖到三等奖)折算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奖励学分。
(二)学生获得的教育部组织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折算课程奖励学分。专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种类以教育部陆续公布的X证书为准。每个专业技能等级证书折算为8学分。
(三)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比赛、实践经历或成果,可以折算为任选课奖励学分。此项最高为4学分。
(四)当兵入伍学生在部队经历(至少半年且未被退兵)可折算为顶岗实习学分。
(五)被学校确认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员在企业受表彰,可给予任选课学分奖励。此项最高为2学分。
(六)奖励学分的学业成绩如何给予及具体如何实施,由二级教学单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各专业不同特点拟定实施方案,经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
第四章 选课
第九条 选课应按学期进行。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
第十条 任选课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限选课由课程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选课原则
(一)全校公共任选课选课人数低于40人、限选课选课人数低于30人时,原则上不予开班或合并。
(二)一门课程如要求修读的学生人数超过限选人数,则按先选先定原则予以确认。
(三)每个学生在同一学期内任选课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四)学生选定课程后,不能随意退选。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的所有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三条 取消学期补考、毕业清考及结业换证考试。
第六章 免修与重修
第十四条 免修
要求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在前一学期第12~13周内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修。除国家文件规定可以或允许免修的课程外,其他课程不得免修。
第十五条 重修
因已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缺考、缓考等原因未获得相应学分的我校在籍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高学制内参加重修。在允许的最高学制内,重修不限次数。
(一)重修条件
1.课程考核不及格、缺考、缓考、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可申请下一年度课程重修。
2.任选课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二)重修次数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规定的最高学制内,不限定重修次数,重修考试仍不及格者,可再次重修。
(三)重修方式
重修可分为插班重修、组班重修两种,学生可根据课程安排情况自愿选择重修方式。
1.插班重修
若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不冲突,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插班重修。由开课院部将其编入下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完成课程重修。
2.组班重修
若重修课程上课时间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有其他原因,经学生本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采取组班重修方式完成课程重修。组班重修课程安排在周六周日或晚自习时间。
(四)重修流程
1.教务处于开学第1周公布重修报名工作通知,各二级学院对重修名单进行核对,组织学生填写《课程重修申请表》并填报《课程重修统计表》,经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负责协调课程承担单位于开学第2周填报《课程重修安排表》,需要重修的学生根据《课程重修安排表》完成课程重修任务。
3.根据学校下达的《课程重修安排表》,教务处协调课程承担单位完成重修考试、试卷评阅、成绩填报与提交等工作。
(五)特殊情况处理
因特殊原因(如当兵入伍学生不在校等)无法选择插班或组班重修者,需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部门指定的慕课平台选课,通过线上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七章 学业警告、留(降)级与退学
每学期结束,学校对学生入学以来所有已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六条 学业警告
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4学分,少于32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
第十七条 留(降)级
第二次学业警告或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32学分,少于48学分者,予以留级或降级。其中,逢单数学期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则在下一学期降至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同一专业未招生,可以降至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逢双数学期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则在下一学年留在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如下一年级同一专业未招生,可以留至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退学
第三次学业警告或入学以来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或超过 48 学分者,应予退学。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十九条 毕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具备毕业条件,准予毕业。
第二十条 结业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的最高年限,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获得本专业规定学分,准予结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学生。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修订)》(辽建院〔2019〕35号)及《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课程重修实施细则》(辽建院〔2019〕40号)同时废止,如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